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
- 發(fā)布人:總務(wù)處安全員
- 時間:2021-11-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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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》(簡稱:反間諜法)于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(wù)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,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16號主席令予以公布。
反間諜法對現(xiàn)行國家安全法(1993年國家安全法)從名稱到內(nèi)容進行了全面修訂,突出了反間諜工作特點,將間諜組織招募人員等六類行為確定為間諜行為,首次對具體間諜行為進行法律認定。作為我國反間諜工作領(lǐng)域的一部重要法律,對防范、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,維護國家安全,將起到基礎(chǔ)性法律保障作用,進一步規(guī)范和加強反間諜工作。
反間諜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1993年2月22日通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》同時廢止。